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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之初,被拆迁人必须注意收集被拆迁人和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
2、赔偿谈判时如有必要,进行证据记录。被拆迁人应索取其委托书、工作证和资格证书。与搬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沟通时,必要时做好记录。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合实际要求,需重新评估。对于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原协议。
4、在行政裁决阶段,被拆迁人不应采取无视、不露面、不表达的做法,而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5、在行政裁决结束时,你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和文章进行拍照和录像,因为可能面临的强制拆迁。即使在行政裁决后面临拆迁,也要拨打110,拍摄拆迁过程,以保存有效证据。 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要求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规定了监督指导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补偿方案确定基本清单,在签订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拆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需要支付的各种补偿。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或自求临时居住的不便,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分档,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每月补助。
(3)奖励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被征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公平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当参照就近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使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不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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