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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买期房,就是为了图便宜,没想到楼盘开工后,开发商却以涨价为由强迫购房人退房,遇到这样的不平之事,作为弱势群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在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解答了观众的难题。
观众曹女士咨询一个房产的事,15年前,也就是2017年,曹女士在外地投资了一套期房,价格不贵,每平米1000元,总房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开发商一直没办下来土地证,工程迟迟没开工。
直到最近,曹女士接到了开发商的电话,说工程开工了,只不过房子涨价了,每平米不止1000元了,曹女士不愿意加钱,那开发商就把之前已经交付的八万元退给曹女士,强行要求她退房。
曹女士说对方太不诚信了,现在有什么维权的办法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首先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曹女士起诉前,如果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满足售房条件的,开发商就必须要按照合同约定把房出售给曹女士。
而关于房屋的单价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关于每平1000元的房价,是十几年前的市场价,确实与目前房地产市场行情相差巨大,但是从曹女士的角度来说,自己已经履行大部分的付款义务,已付房款部分对应的房价上涨产生的溢价应该归自己所有。
所以,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曹女士当年支付的款项对应的比例为已支付的购房款比例,剩余未支付的20%的房款可以参考房屋的备案价格向开发商补足,这样对双方都是相对公平合理的。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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