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则这样的留言吸引了小编的注意力,一位被拆迁人称道:最近自己有点疑惑和慌张,因为觉得补偿标准不合理所以不愿意签字,可拆迁方却告诉我不按要求签字,不搬迁,后果自负,难道是我错了吗?我不能拒签吗?我不该拒签吗?
那么,被拆迁人拒签协议,是否真的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会被强拆,会拿不到补偿吗?还是说这只是拆迁方在吓唬被拆迁人?今天就来和大家谈谈这个话题。
过去有很多被拆迁人就遭遇了拆迁方各式各样逼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挖坑堵路等制造生活不便;威胁、跟踪、恐吓等扰乱生活安宁;以其亲属学业、工作相威胁等株连式逼迁等等。还有的是直接遭遇到了暴力强拆,拆迁方安排人员粗暴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拆除,不经任何手续。显然,不签字、不妥协极有可能就会迎来这些困难。
但需注意,所谓违法暴力逼拆与强拆的这些后果,只是拆迁方为达成自己目的所作出的违法侵权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并不是说被拆迁人的拒签行为是错的。无论何种方式,只要涉及暴力、软暴力以及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都是违法的。只要被拆迁人及时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用法律去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就能够实现有效的维权。事实上,针对拆迁方的各种逼拆作为,只要被拆迁人能够坚定信心依法维权,可以反过来抓住拆迁方的这些小把戏,从而更有力地打击拆迁方试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财产权利和补偿权益的违法行为。
相反,如果被拆迁人因为担心会遭遇违法逼拆与强拆而妥协签了字,这才叫后果严重。不签字远比那些盲目签字,最后后悔强的多。有的被拆迁人要么受了引诱威胁、要么不知情盲目乱签,最后不但要接受不合理不满意的补偿条件,还有可能因为补偿协议存在的漏洞,致使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这种后果对被拆迁人来说将是沉重的、长远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条中可知,依法进行的征收,如果不在签约期限内和拆迁方达成协议,可能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的作出,也意味着司法强拆的大门开启,其最终指向是司法强拆。
但是即便被作出了补偿决定,也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就只能无力地任由房子被强拆。从补偿决定作出,到房屋真正被强制执行之间,还隔着被拆迁人的重要权利救济程序,这一点在《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有明确指出。再结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如果不满意补偿决定的内容,一定要及时的提起法律程序,以阻滞司法强拆的步伐,为争取合理补偿以及维护合法权益创造机会。须知,复议和诉讼的过程,其实也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推动谈判重启以及促成谈判成功的重要机会。而一旦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人实施三不原则,即不申请复议也提起不诉讼,超过期限不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
所以说,如果被拆迁人不满意补偿,觉得补偿不合理,又或者对补偿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存在争议,那么拒签是你的权利。但是拒签后,一定不能够消极无作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途径获取与此次征收相关的信息,确认拆迁方是否存在违法拆迁的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启动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以打促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争取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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