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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先予执行概念介绍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l 案例引入
武汉市江汉区三眼桥北路有一座阻碍地铁6号线施工的房屋。这座位于江汉区香江新村某楼房1层的房屋为吴某、李某共有,建筑面积为287.51平方米。2013年10月2日,因地铁6号线建设,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江汉区政府提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案,吴、李二人提出补偿,未能达成一致。两人还就江汉区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武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去年10月8日,两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武汉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江汉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规划,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将于今年年底通车,涉案房屋未拆,工程受阻,地铁通车时间难以保证。江汉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供余额征收专用账户作为“先予执行”担保。
经武汉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月25日,武汉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暨江政征补字[2015]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由江汉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法院表示,房屋拆除后,吴、李二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仍将继续进行,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l 法律评析
行政诉讼中最为特殊和复杂的就是征地拆迁案件,由于诉讼双方实力天然的不对等,而导致此类诉争争议颇多。对于权力天然的排斥使得人们在对权力机关行为的评价时往往有失偏颇。如果仅仅为了追求新闻效果而不去追溯法律的本质,那么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实质上是没有任何好处的。
笔者试图以回答几个问题的方式,从法律本身,对“先予执行”这一话题作出简单但不失公正的评价。
1、先予执行法律依据是否充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此条规定可以被看作是先予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武汉市中院的做法并没有明显违反此条规定。
当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先予执行程序在司法程序中是一个特例,使用此程序需要慎重,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更应当加倍地审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中就明确表示:“……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本案中,考虑到地铁项目建设涉及到公共利益,江汉区政府作出了书面承诺和款项担保,并且武汉市中院报请了湖北省高院批准,因此从程序上来看,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有的。但是仍旧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先予执行的过程中,仍应该与房屋所有权人充分沟通,向其释明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应给予其充分的搬迁时间和妥善安置。以保证先予执行在充分遵循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显得不那么冰冷。
2、是否涉嫌侵犯居民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诚然,武汉市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在程序上并没有太多暇疵,但是这并不代表先予执行裁定下的强拆不会侵犯居民的权益。一方面,我们担心的是政府在执行裁定的过程中有可能过于粗暴而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充分的搬迁时间和合理妥善的安置;另一方面,如果先予执行裁定实体上是错误的,那么则明显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这种侵害是不可恢复的。
当然,如果居民的合法权益的确受到了侵害,依然有办法依法得到救济。一方面对于作出执行裁定的法官,可以追责;另一方面针对自身的损失,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此处笔者想要多提的一个问题是,国家赔偿法在实务中的应用,有违背其制定初衷之嫌。公权力机关以此法作为兜底的防守之盾,从而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偏离轨道,值得深思。
3、是否损害司法公信力?
先予执行程序作为一项需要审慎对待的程序,在实践中很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院没有选择加快审判进程而是采取先予执行,的确可能会引起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在办理的诸多行政诉讼案件中,一个最令律师头疼的问题是,法院出于诸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审理进程相对缓慢。一方面行政案件比较复杂,另一方面行政案件诉讼一方是政府,所以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难免受限制。我们很希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能够在程序健全的前提下加快审判进程,避免过多法外因素的干扰,高效迅速地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可以协调好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被征收人正是出于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才会选择诉诸法律,因此,法院如何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关键问题。
4、若执行错误谁应担责?
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院追求的是一种公正,但法院不会永远正确。因此,当然可能存在执行错误的可能性。
如果执行错误,一方面,申请执行的一方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案中,江汉区政府提供了款项担保,若执行错误,则江汉区政府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审理此案的法官在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中存在违法情形的,那么法院也应作为担责的主体之一,被执行人不仅可以据此追究相关法官的责任,而且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赔偿。
总而言之,对于任何一件发生在这个国家的民告官案件,需要有一个公正和客观的评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我们希望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以和谐稳定为主要出发点,从而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基础上使得每一个被征收人感受到政府的责任心和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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