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房产律师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1/8 阅读量:7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国土房管字[2001]第1147号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
第二条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定并公布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能够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号或者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通知书》后方可委托评估。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就委托事项与委托评估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合同》。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条委托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和拆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估价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拆迁一份,拆迁一份,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一份。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受托评估机构有义务就与评估报告有关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并按照认定结果进行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双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补偿。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复核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相差超过5%(含)的,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行业法规,依法执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或者转让业务;
(4)违反《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情节严重的;
(五)以不正当理由或者名义收取附加费用的;
(六)不履行评估咨询义务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评估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