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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小孩状告房地产公司保护肖像权并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24/7/17 阅读量:2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新闻(石国安)一房地产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照片进行房产广告。被侵权的三岁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形象。正确的。日前,广西灵山县法院判决广西某房地产公司赔偿600元,另外两家广告公司各向小智(化名)赔偿200元。

 2013年初,广西某房地产公司为了宣传房地产,在灵山县举办了有奖人像摄影比赛,以其在灵山县开发的楼盘为摄影场景。参赛者须在房产现场拍照,并将照片发布在公司指定网站上进行展示。同年2月23日,小智和家人到指定建筑物拍摄肖像照片,并按要求上传至网站。随后,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未经小智监护人同意,于同年3月18日、3月21日在其合作的两家广告公司的广告报纸上刊登了小智比赛的照片,并搭配了相应的广告口号。 。同年3月21日,小智的监护人发现小智的照片被刊登在两家广告公司的报纸上,并致电广西一家房地产公司投诉。该公司随后停止投放该广告。

2014年1月,小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和两家广告公司连带赔偿利润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在两家广告公司经营的报刊上刊登。文章用了半页多的篇幅向小智道歉并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小智及其家人以参加摄影比赛为目的,前往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物业拍摄人像照片。按照活动计划,广西一家房地产公司虽然有权展示这些照片,但没有小智的参与,他们就没有拍摄这些照片。照片的监护人已同意,但未获得使用该照片进行营利活动的权利。广西某房地产公司未经小智监护人同意,使用小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且广告内容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两家广告公司未经小智监护人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了小智的肖像。小智的肖像被用于他经营的广告报刊上的广告。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小智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根据三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其利益大小,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一级民事责任,两家广告公司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责任。另外,三被告刊登了小智的肖像,展示了小智的正面形象,且仅在该报第二期中使用。侵权行为发生后,他们及时停止发布广告,自动停止侵权行为,并降低了对小智的侵权程度。经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给小智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导致公众对小智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也没有影响其工作和生活。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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