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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了解买卖合同纠纷中“收款方”所在地管辖——

发布日期:2024/10/14 阅读量:1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买卖合同案中,王某认为的法律依据即来源于此。然而,王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该司法解释能否适用的关键在于“争议标的是否为货币支付”。王某错误地将“货币支付请求”与“争议标的物为货币支付”混淆。等号。普通人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要求对方付款的理由有很多,比如还贷、支付货款、返还押金、赔偿违约金等,从表面上看,这些要求都是要求对方付款的。付钱,但也不一定。法律规定的“争议标的”是金钱支付的情况。合同纠纷的标的物由诉讼索赔中指出的合同义务确定。例如,在销售合同中,A 是卖方,B 是买方。如果A起诉B要求付款,B作为买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则争议标的是支付币种,A作为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如果A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B则起诉A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那么争议的焦点应该是A作为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而不是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兴隆建材销售部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货。王某诉退货款的争议焦点不是货款的支付,而是兴隆建材销售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合格板材。因此,王某不能以“收款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 A地法院依法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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