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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律师辩护的地位与作用”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日期:2024/10/7 阅读量:1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律师辩护的地位与作用”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6-08-17

      8月1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律师辩护的地位与作用”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等实务界、学术界的代表,在充分肯定辩护律师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就我国未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发展以及律师在此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整个刑事诉讼各环节、各阶段、各职能主体的共同优化,“以审判为中心”改革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
  对于如何理解“控辩平等”,多位专家学者均认为应当从法庭审判的诉讼法律关系层面来理解,也即构建合理的诉讼构造,而非单纯考虑检察院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否则,很难协调控方与辩方尤其是辩护律师的平等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发言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即实现庭审实质化。针对庭审实质化的追求,还需理顺审判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庭审实质化改革实际上也要求健全办案责任制度以督促办案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来自中央政法机关的代表指出,列举冤假错案的成因,其中之一即办案机关忽视辩护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的重要性,是值得反思的深刻教训。尽管刑事诉讼法中针对不同诉讼阶段,均有要求办案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范,但一方面,办案人员听取意见积极性不足,对律师提出意见不能有效听取并反馈;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自身也并未意识到法律意见对于履行辩护职责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限制办案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等方面的价值和意义,使得律师辩护过程中提出法律意见的意愿不强,也成为影响辩护效果的因素之一。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当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公正高效权威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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