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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强制拆除房屋吗?

发布日期:2024/10/5 阅读量:11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以村民自治开展的村庄自主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层出不穷。刚开始时,村委会会与被搬迁人积极协商,但在协商无果之后,村委会就会采取一系列行动,如作出限期自行搬迁通知书,甚至强制拆除,以逼迫被搬迁人搬迁。因我国尚无任何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具备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打着“村民自治”旗号进行所谓的腾退或者拆迁,实则是进行暴力强拆的非法行为。

        村委会有权强制拆除房屋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从该条的内容可以看出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其并不能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通过上述法律可知,村委会的决定事项仅限于上述列举事项,对于涉及众多村民利益的腾退行为,《村委会组织法》并未授权村委会可以以“村民自治”实施。而在腾退案件中实施的暴力拆迁,不仅不是村民自治而是赤裸裸的侵害公民财产行为。

  虽然村民自治不受其他机关团体的干扰,但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侵害公民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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