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一定拆除吗?其实并不然,有些违建是不用拆除的,在拆迁前一定要了解自家的房屋到底是不是违建?是不是符合不用拆除的违建范围?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法律分析。
1、1987年、2008年已经建成的两类房屋
(1)1987年建成: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过会议审议通过,于1987年正式生效实施。
1987年生效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因而不应当由1987年才生效的《土地管理法》进行规制,也不应作为违法建筑处理。
如果房屋遇到“被违建”,当事人可以主张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没有规制效力,违建认定于法无据,从而避免自己的房屋被当做违建拆除。
(2)2008年建成:
由于《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通过实施,并规定建造房屋必须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和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建”。
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违法的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因而,对于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后,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3、招商引资兴建的房屋
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成立相关的招商局进行招商引资,并同意其先在土地上兴建厂房,后补办手续,但由于土地性质等各项问题导致企业在办理部分手续时无法办理。
这种厂房不得随便认定为“违建”,政府招商引资作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是对建筑合法性的认定,若日后再认定为“违建”,有损政府公信力。
4、从政府手中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售乡镇企业的剩余土地使用权,若在拍卖过程中出现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关证件手续的情况,在私营企业收购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后,不应当认定为“违建”。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违建不用拆除的相关问题的分析,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进行咨询,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