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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的时候应该是双方都达成协议了,拆迁方再进行拆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拆迁方并没有在双方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拆迁,而是进行强拆等。
拆迁未达成协议是否可以强拆?
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据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实施强制执行。
原告钟某承包的土地位于增城区某镇,被告增城区某镇人民政府因实施工程项目,原告的承包地被列为征地范围,但至今钟某未收到合法的拆迁手续,原告也未与有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然而,被告却突然于2016年8月到12月对原告的上述土地实施了强拆强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实施强拆强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
遂找到京云拆迁律师请求帮忙代理此案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6年8月至12月对自己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实施强制清理的行为违法。
被告增城区镇政府辩称:我府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一、征收涉案土地是合法的。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此公告已按要求张贴。
二、我府对土地进行清表程序合法。我府与原告对征收涉案土地补偿一事多次进行面地面沟通协商。我府在对土地进行清表前已向原告发出通知并在村委宣传栏张贴,通知其到现场丈地清点及办理相关补偿手续的期限,逾期将由政府处理。
三、我府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而原告提出的补偿标准过高,导致迟迟达不成协议,严重阻碍该工程建设进度,我府是为了推进工程建设而对土地进行清表。
综上所述,征收涉案土地是合法的,我府对土地进行清表程序合法,我府作出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我府作出涉案的行政行为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对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增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钟某等地的土地征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被告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清理虽然作出了涉案的《紧急通知》,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上述规定经过公告、催告程序及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因此,被告组织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实施强制清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听取了京云拆迁律师的部分观点确认被告于2016年8月至12月对原告钟某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实施强制清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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