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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买卖合同签订主体之间关系,约定的转让价格,以及买卖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最高法院认为:首先,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且王晓琪和柳锋分别作为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上签署,王晓琪和柳锋系夫妻关系,因此,可以认定田源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的状况是非常清楚的。
,其次,《田源公司购买福建金石公司资产的价格为不合理低价。
在受让人田源公司明知债务人福建金石公司欠债权人嘉吉公司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其以不合理低价购买福建金石公司的主要资产,足以证明田源公司与福建金石公司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时具有主观恶意,属恶意串通,该合同的履行足以损害债权人嘉吉公司的利益。
,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签订后,田源公司并未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向福建金石公司实际支付价款。
,第四,在汇丰源公司股权变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汇丰源公司在与田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对田源公司转让的资产来源以及福建金石公司对嘉吉公司的债务是明知的。
,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田源公司与汇丰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嘉吉公司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均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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