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买房。然后,问题来了。比如,当你接受了房子,发现房子的装修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个时候你该怎么办?我们应该拒绝接受房子吗?拒绝接受房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总结了相关知识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拒绝收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拒不接受房屋的法律依据:
1.未能获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按《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按项目进行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2.开发商无故拖延交付房屋,超过原合同约定,经购房人催告后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的;
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期限为对方当事人催告后三个月。对方没有催告的,撤销权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房屋结构和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造商品房。商品房出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
4.未经买方同意,开发商已被批准改变房屋结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因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和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导致商品房结构类型、户型、空间大小、朝向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提醒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按《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上是为你总结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有疑问,请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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