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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以“整治危房”之名,行“强拆”之实,冠领助力终迎胜诉!

发布日期:2024/9/18 阅读量:15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政府“整治危房”本来是好事,怎么到自己家却只剩满院狼藉呢?看着散落一地的生活、生产用品,被拆得乱七八糟的房子,安徽省阜阳市某村的杨女士一家既气愤又心痛!
  2018年8月,阜阳市为了保障居民住房安全,开展了全面整治危房的项目,杨女士家的房屋也被列入整治范围内。
  2018年9月23日,相关机构对杨女士家的房屋进行了危房鉴定。
  2018年9月29日,仅仅过去不到一周,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迁部门强制拆除,本来放置有序的生产生活用品被抛散一地,任凭风吹日晒雨淋,杨女士家因此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而到此时,杨女士家并未与拆迁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10月8日,在房屋被拆除后,相关机构的鉴定报告姗姗来迟,鉴定报告上载明杨女士家房屋为D类等级危房,建议拆除。
  杨女士认为拆迁部门对自己家的唯一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杨女士和儿子周先生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冠领能够帮助自己维权。
  冠领的叶岳挺和孟君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阅相关资料,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法院庭审中,拆迁部门对自己的强拆行为进行答辩:
  1、拆迁部门在拆除房屋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通知了杨女士一家重新建设房屋享受的国家政策,因此杨女士提起的诉讼于法无据。
  2、杨女士的诉讼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诉讼期限。
  3、杨女士家的房屋经鉴定为D类危房,已经失去了居住功能,拆除危险源是拆迁部门的职责所在。
  冠领律师针对拆迁部门的答辩条条击破:
  1、涉案房屋是杨女士一家的唯一住房,是其合法财产。拆迁部门在拆除房屋前,并未对房屋的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未对杨女士一家是否有其他住处、有无能力进行建设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也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因此拆迁部门在实施拆除时证据尚不充分。
  2、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在2018年9月拆迁部门实施强拆行为时,并未告知杨女士一家起诉期限,所以杨女士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拆迁部门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拆除,强拆证据不足,应依法撤销,但因为该拆除行为不具有撤销内容,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对杨女士家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
  审理结束后,拿到判决结果的拆迁部门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冠领律师提醒:行政部门说的并没有错:消除危险源是其职责所在。危房整治也本是惠民的好事,但是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对于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应进行调查了解而并非粗暴地一拆了事,莫让惠民之事变成误民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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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判决书
  撰稿:魏苗苗
  类型:B类 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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