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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
为了便于理解这个批复,咱们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例,说明一下: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起诉,一般是6个月。过了6个月以后,征收部门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然后交给征收部门拆除。
对于上述的这个强拆行为在性质上仍属于行政行为。
该行为是否可诉?
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作出区分处理,因此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可诉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征补决定被征收部门申请法院执行,法院经过审查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被征收人又对征补决定起诉或者申请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被征收人认为征补决定不合法,所以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也违法,据此对行政执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也不受理。
所以房屋征补决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务必要及时行使您的救济权利。一旦到了执行阶段,就不可诉了。
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
例如:
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超出执行裁定的范围了,比如裁定执行的范围是三间房,实际拆除了五间。
执行对象与裁定确定的对象不符,比如本来裁定执行的是前院的房屋,执行的后院的房屋。
对上述情况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
综上,如果是按照合法程序进行的强制拆除,当事人起诉的话,法院不会受理;如果是没有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则法院应该受理。
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可诉,取决于行政部门是否扩大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执行范围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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