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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没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仅依据一份民事协议书,就强拆。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强拆决定。政府上诉坚持说协议有效,汤先生霸占房屋违法,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东安县的汤先生遇上拆迁,县政府在没对案涉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仅依据某运输公司与汤先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即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之后,就把汤先生家的房给强拆了。
汤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涉案补偿协议经过已被法院确认为民事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应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不能作为本案中强制执行决定的依据。
法院还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在先前作出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县政府依据某运输公司与汤先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被诉强制拆除决定。
县政府上诉称,汤先生已经接受了拆迁房屋安置,相关补偿费用已经安排到位。还说,拆迁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汤先生霸占房屋行为应属违法行为。
汤先生答辩称,至今未收到拆迁补偿款,且县政府到现在也没有收房和住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已被确认为有效合同,是民事行为,政府不能行使行政权力。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县政府如果作为国有土地征收的主体,征收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向汤先生作出征收方面的相关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不存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定条件,因此,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进一步指出,县政府认为拆迁协议是有效合同,汤先生霸占房屋的行为应属违法的主张不能成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合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论并无不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房屋征收规定了明确的程序。东安县政府违反规定,没有前期的行政行为就作出涉案强制拆除决定,已经侵害了汤先生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拆迁方往往比较强势。面对自己权益受损,不要惧怕,不要有心理包袱,合法合理的维权。必要的时候,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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