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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村里土地后开展养殖,合同未到期被政府拆除了怎

发布日期:2024/9/13 阅读量:15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律师解答:如证件、手续齐全,则属于违法行政,可要求补偿。如证件不齐或已过期,则属于自己行为违法,可不予补偿。
判决书节选:
某水库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原告所挖筑鱼塘及建造设施在该保护范围内,其虽与某经济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并有镇农村经济服务站、镇法律服务所签章,且有市政府给其发放的《许可证》,但其未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了《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某区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且该《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五年,早已失效。水务局认定原告违法,向其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原告未提出听证申请,水务局根据《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某区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原告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务局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驳回原告要求补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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