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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面对行政机关的“通知”,自己只有“被通知”、“被补偿”等被动地位。很多被征收人面对此情形,大多会不知所措。接下来,中庄律师整理了实践中几个经常遇到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违法建筑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征收人”口中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给吓到了。那么究竟什么是违法建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筑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时常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该怎样选定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即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即方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证地开展评估工作,无论在征收公告之前还是在征收公告之后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
在遇到征收拆迁时,还是多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对自己的征收补偿以及维权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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