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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家事法律业务部:父母出资买房的法律归属

发布日期:2024/8/25 阅读量:18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爱无穷无尽,为了减轻子女的压力,父母在子女购房时往往会予以资金帮助,对于父母出资所购买的房屋,区分不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家事部门对此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同时婚前将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这种情形下,实践中基本没什么争议,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在婚前将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包括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以及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三、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于婚后完成,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的份额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此时,对于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实践中尚存争议。我们认为,父母对子女并无必然的出资义务,该笔出资应当视为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四、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如果双方曾明确约定该房屋归一方所有的,按照约定办理。如果双方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五、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购房时明确指明该房屋归己方子女所有的除外。

六、一方父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首付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无论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均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按照对子女的赠与或借款进行处理。如果按照赠与办理,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约定系对一方子女的赠与的除外。

附相关法条:《<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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