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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后,18名村民被判非法采伐,

发布日期:2024/8/24 阅读量:1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消息(范罗杰) 承包方将林地出租给他人后,因对合同意见不同,在承包地上种植。非法砍伐桉树。 2014年6月30日,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黄世学、张宇等18名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正龙村委会新山角村村民,犯有非法采伐罪。因犯森林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4名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村民被停职。

2005年,魏某祖承包了兴宾区城厢乡二沟水库附近的山体,种植桉树。他承包的山都签了合同,合同费也按时缴纳。当桉树成熟后,正隆乡出租方新山角村民对承包合同产生了不同意见,于是,村民于2013年开始策划非法砍伐承包地内的树木。2013年7月至8月,村民黄士学、张宇等人有预谋,到村“公鸡岭”、“石巷”砍伐村集体承包韦某祖种植的桉树。砍伐过程中,村民分工明确。有的负责看守,有的负责锯木,有的负责修剪,有的负责运输。这就像热烈砍伐森林的场景。砍伐的树木大部分都被黄士学卖给了别人。收到钱后,除了扣除费用,留出30%作为资金外,剩下的就大家平分了。

承包商魏某祖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侦破后,经公安机关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检查,发现黄士学等人在“贡鸡岭”砍伐桉树林总面积为0.51公顷。 ,森林蓄积量51.11立方米;张宇等人砍伐桉树林面积0.57公顷,林木立木蓄积28.1149立方米。

庭审过程中,焦点集中在案件定罪和林木权属上。经调查,本案受害人的供述、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被砍伐的林木系受害人韦某祖等人在承包经营期间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应属于其本人。 。被告黄士学、张宇等人也知道,被告虽然对土地承包合同有异议,但这并不影响林木的所有权。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的树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以非法采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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