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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方要求搬离房屋合理吗

发布日期:2024/8/15 阅读量:18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未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方要求搬离房屋合理吗

长期做征地拆迁的律师遇到的被拆迁人也是层出不穷被拆迁人的问题也是各种各样不管是什么问题最后都是殊途同归有关补偿的问题毕竟在征地拆迁中补偿利益才是最大的问题也是最关键的事项近期在解答被拆迁人咨询的过程中小编总结了几个典型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一、没有发布征收公告是不是不征收了呢

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知道拆迁项目中严格审查征收方发布的公告、公示或者通知,从中了解项目性质并找寻违法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先公告,后征收”,在公告程序中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核心,也有表现为“征收土地预公告”或者叫“征地启动公告”。

规定虽然是这样然而在实践中就会有很多出入许多被拆迁人表示,自己所经历的修建高铁、高速公路、通信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占了本村的田地,但却从没见过任何公告,村、镇就来人入户要求签协议了。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将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达到一定比例为其可能发布的前提,“先签约,后报批、公告”的程序已然形成,但这仍不能免除征收方在项目启动最初发布征地预公告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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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律师建议未见到任何盖有县级政府公章公告的被拆迁人,可以明确拒绝与上门人员协商,并敦促其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把该拿的文件拿出来再说。

补偿未谈好就强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明文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并保证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居住条件不降低,但在咨询中,仍有一些被拆迁人向我们反映,其所面临的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仍旧是“先拆再补”,譬如有的项目是“先奖励再补偿”,即拆迁方先与被拆迁人签订单独的奖励金协议,约定被拆迁人允许拆迁方对涉案房屋进行“先行拆除”,而拆迁方则会支付一笔数额可观的奖励金(一般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至于法定的补偿项目,则要等到项目进展到一定阶段后,再由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另签协议确定。

被拆迁人失去了房屋,也就失去了谈判博弈的最有效筹码。咨询中就有当事人问我们,一面是高奖励金,一面是自认为减损几十万元补偿利益的不合理补偿,自己究竟该作何选择呢?

“配合签字—领奖励金”和“拒绝签字,坚持先谈补偿—奖励金扣除”是拆迁方给大家布置的逻辑上的一道难题,你怎么选都是错的。那么此时的正确做法就是,不去做任何选择,而是在律师的介入下精准、迅捷地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向项目所涉乡镇、县级政府寄发律师函。对已出现逼签、非法占地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还可同步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多管齐下向拆迁方施加法律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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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奖励金的性质是这样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过高的奖励金数额往往意味着补偿安置标准已被压低,任何时候都不能犯“丢西瓜捡芝麻”的错误,主要矛盾纠纷是补偿安置过低,奖励金只是拆迁方创设出来用以扰乱被拆迁人视线,转移矛盾焦点的手段策略,跟着它走就只能去捡芝麻,而能摘到西瓜的总是少数人。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不管遇到的是“没有公告”的拆迁还是“未补偿”的情况都属于违法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拆迁中维权的最佳时机是房屋未被拆协议未签订时被拆迁人一定不要在维权的最佳时间段选择退让妥协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帮忙早日拿到自己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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