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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又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究竟如何理解适用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呢?
现实中,公房居住人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原承租人一直居住在公房内,也有的是原承租人不在公房内居住,或者居住过,后来搬出去了。
北京市高院有相关裁判,认为若原承租人死亡之前两年在涉案公房居住,则要求公房变更申请人在该时间段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并无不当。若原承租人长期未在涉案公房居住,则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申请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实际共同居住两年,才符合变更条件,而应以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情况为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变更条件时,不能罔顾客观事实、强人所难,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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