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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广州认房簿上写的定金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4/7/14 阅读量:22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认房函》中约定的是“押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商品房时生效”交易。合同签订前向买受人收取订金性质费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收取的费用用于抵扣房价当事人未达成订金协议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所收取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与卖家详细约定“定金”的性质,否则他不想主张“定金”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认房函》中约定的是“押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1起施行)第四条:“卖方接受买方通过订阅、订购、预订等方式接受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因一方当事人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照定金法律规定办理 商品房出售是由于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给买受人。”也就是说,在买受人签署认购书并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如果买受人因以下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方面的原因,是的,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无法达成协议,卖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买方。

简单来说,购买商品房时,如果收据上写着“定金”,如果你不想买房了,这笔钱就应该退还。如果写了“押金”,则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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