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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和相关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或拆迁单位就能直接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了吗?正规的拆除途径是什么样的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对此进行说明。简言之,补偿协议绝非合法强拆的凭证、依据,要动手强拆房屋,没那么简单。【基本案情:二胎认定问题弄成“逗你玩儿”】张先生在B市某区本村有一处宅基地,地上建有房屋用于居住。2017年,张先生所在的村启动了腾退项目。腾退启动后,张先生由于二胎认定的问题一直没有与腾退方签订腾退搬迁补偿协议。2017年9月,当地村干部告知张先生其二胎问题可以解决,并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腾退人口头告知张先生称,二胎的问题还是不能解决,协议虽然签订了,但是也不能按照协议向张先生支付补偿款。之后,村集体在某天夜里组织人员强行破门,将屋内人员全部控制起来,强制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邻居见状及时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村里拿出张先生签订的补偿协议,称系基于协议合法拆除房屋。房屋拆除完毕后,对于张先生的补偿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张先生对此十分不满,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和闫会东律师。律师在翻阅了张先生的案件材料后,认为即使张先生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村委会依然无权拆除张先生的房屋,其应当赔偿因拆除行为造成张先生的屋内物品损失。对于补偿问题,张先生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履行协议来解决。之后,律师代理张先生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赔偿其违法拆除行为造成张先生的屋内物品损失。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仅凭张先生的单方陈述,无法证明张先生所称的相关财物归张先生所有且在被拆除时存放于涉案院落内,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村委会组织的夜间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双方约定的腾退期之前,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确认,导致张先生实际财产损失数额无法查清,村委会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判令村委会对张先生予以赔偿。【律师评析:签了协议也不能直接拆】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合同关系,补偿协议的签订并不导致房屋占有状态的变动,需要被拆迁人实际交出房屋或签订交房协议后,拆迁人才可对房屋进行处分。此外,拆迁补偿协议是双务合同,被拆迁人在交付房屋前,有权先行获得补偿利益。如果被拆迁人拒不交房,按照法律的规定,拆迁人是无权擅自拆除的。拆迁人或是征收单位应当基于协议进行催告,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起诉(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可以考虑起诉,行政机关只能申请非诉执行,不得“官告民”),要求被拆迁人腾房。同理,如果征收单位或是拆迁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形式要求征拆单位履行协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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