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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会公益之需,欲征得其他居民之用地,须拟定征地之方案,并给予公示。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没有相关批文不公示征收信息合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四川南充某村四处散播着该村要拆迁的消息,人们口口相传,捕风追影,甚至传已有当事人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可是仍未见村组织张贴任何公告,也没有公开任何安置补偿方案,如果该村真的存在征收行政行为,而不张贴告知大家违法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当有: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此外,还应一并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预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应由行政机关公示,如果不予公开,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不依法履行征地预公告义务,等于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和建议权,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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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妥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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