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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方式、具体时间、金额等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山东济南征地补偿案件
李萍萍(化名)是山东省济南市某区居民。当地街道办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李萍萍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0年8月12日给予李萍萍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李萍萍认为街道办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信息公开,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李萍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判令街道办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李萍萍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社区居委会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第三条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方式、具体时间、金额、支付的银行流水凭证”进行公开。
街道办辩称,一、答辩人对李萍萍的申请已经履职,程序合法。答辩人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李萍萍《信息公开申请书》,答辩人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送达李萍萍并签收。答辩人作出的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二、李萍萍申请答辩人公开的内容经核实,上述内容属于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答辩人已将该情况告知李萍萍。该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内容无明显不当。答辩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所规定应当判决撤销原行为的情形。综上,李萍萍所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萍萍的起诉。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内部信息强调的是信息所涉事务的内部性,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信息。对于此类信息不予公开,主要是因为该类信息对行政机关的决策、决定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公开不影响公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公开后对公民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活动无利用价值。综上,内部信息强调的是“事务上的内部性”,可以不公开的原因是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相对人无需知晓。
本案中,李萍萍向街道办申请公开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具体时间、金额等信息,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范畴,街道办以李萍萍申请的信息内容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并作出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撤销街道办作出的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责令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对李萍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方式、具体时间、金额等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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