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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虚构租赁合同并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对抗法院对抵押房屋的执行

发布日期:2023/9/10 阅读量:38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龚某与浙江某搪瓷有限公司、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的房屋委托拍卖。

      2012年11月19日,案外人朱某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朱某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陈某(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杭州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系案涉房屋2室的第一承租人)、实业公司(案涉房屋3室的第一承租人)于2011年3月15日分别签订的租赁案涉房屋1、2、3室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各一份、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同意物资公司、实业公司将案涉房屋2、3室转租给朱某的证据材料以及380万租金的支付凭证,要求保护其租赁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一)朱某提供的三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为15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但2011年9月14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物资公司关于案涉房屋2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备案的租赁期限仅为4年(2011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6日),次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期限反而远远长于第一承租人物资公司的租赁期限。

      (二)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实业公司关于案涉房屋3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做过两次备案,2011年9月14日第一次备案的租赁期限为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租赁期限也是4年。

      而在2011年10月26日第二次备案时,租赁期限却改为2011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不但将租赁起始日期提前,租赁期限也延长了11年。

      (三)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沈某曾以案涉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该银行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实地调查时发现案涉房屋无装修且未出租,并拍摄了照片存档。

      (四)2012年5月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遂对已诉讼保全的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封并张贴封条,当时也未发现案涉房屋被朱某租赁及占有使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朱某提供的租赁合同虚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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