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邵阳知名律师网
-
EMAILtieqiaolawyer@163.com
-
CALL US
-
WEIXIN18907390038
【案号】,一审:2006兰法民一初字第93号,二审:2007甘民一终字第135号,【基本案情】,2001年6月18日,A村委会、村企业公司与B开发公司签订《联建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提供建设用地11.5亩(后增加为13亩)与B开发公司联合建设“中桥宾馆和商住楼”,中桥宾馆为12层框架结构。
约定总建筑面积为17000㎡,村委会按照35%的比例在17000㎡中分得6000㎡,其余建筑面积归开发公司所有。
该商住楼竣工实际建筑面积为80000㎡,2003年5月13日,三方又签订联建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村委会分成面积从正面西北角垂直地下一层算起,共计6000㎡。
,2004年6月28日,村企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补偿合同》一份,约定将村委会应分成的6000㎡房屋折价700万元回购给开发公司。
村委会对超出建筑面积放弃分配权利。
值得提及的是,在联建合同签订后,为办理村集体土地出让手续,缴纳相关办理费用,村委会先后两次向开发商借款200万元,并约定年利息为6.6%,用于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700万元减去几年来累计的借款本息,所剩无几。
,2006年5月,原告村委会以村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开发公司签订《补偿合同》村委会不知晓、也未加盖村委会印鉴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诉权,认为企业公司无权处分村委会应分配的6000㎡房屋,诉请判令《补偿合同》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第一,700万回购补偿协议书是否有效?,第二,村企业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主体?,【裁判要点】,企业公司为村下属的集体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企业公司最初与开发公司签订联建协议时,约定由村提供提供的联建土地系集体土地,依法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但是到本案诉讼时,联建的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经国家征用后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企业公司,双方的联建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的联建合同有效。
,对企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补偿合同》,即将约定的6000㎡房屋折价为700万元,属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企业公司没有征得共同联建的另一方村委会同意,擅自处分联建的权利,且村委会并不认可,故认定开发商与企业公司签订的《补偿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被告开发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并作出如下认定。
,2001年兰州市政府同意将A村村委会13.374亩土地从农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权之后,2002年4月,A村村委会与A村企业公司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A村企业公司征用A村的13.5亩土地,被征用的土地变为非农用地后,由企业公司享有经营及使用权,故企业公司成为联建一方主体,A村村委会已经丧失基于片土地享有的权利,故签订上述两份补充协议时,A村村委会不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A村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热点: 邵阳律师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邵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邵阳律师协会 邵阳律师在线咨询 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 邵阳律师免费咨询 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排名前十 湘律知识网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最厉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最有名离婚律师 邵阳顶级交通事故律师
“ 山羊智能 ”十年专注助力律师线上营销、办公质量和效率,一心服务律师竟然常忘记毛遂自荐!
认识“ 山羊智能 ”才发现低成本网上营销、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秘密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