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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更名房,向上家支付差价后是否可以索回?

发布日期:2023/8/2 阅读量:3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如下: 章某和浙江省嘉兴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00万的价格购买一套别墅。

      但是章某在向开发商全额支付400万的购房款外,还向“第三人”王某另外支付了30万。

      章某认为这30万是自己疏忽多支付出去的,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

      但王某却认为这30万是章某应付的房屋差价。

      原来,王某是这幢别墅的“原房东”。

      日前,法院判决此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2016年4月份,嘉兴某房地产公司发布了一套别墅的售楼信息。

      得知该消息后,章某立即联系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宋某申请购买该别墅。

      但截止7月份,章某才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当天向房地产公司银行账户和王某的私人账户分别汇款120万和30万。

      之后的两个月内,章某又分三次向房产公司分别支付了150万、90万、40万。

      截至2016年10月底,除去向王某私人账户汇的30万元,章某分四次共向房产公司汇款400万元,已全额支付完房款。

      章某认为:“我打到王某账户上的30万应该是购房款的一部分,现在我已经向房产公司全额支付了400万,他就应该把之前的30万还我。

      ”所以,章某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30万元不当得利。

       但实际情况却是:2015年6月,王某在亲戚的帮助下以400万的优惠价格拿下了一套别墅。

      付完房款后,王某并未在房产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因此并未实际取得该别墅的房产证。

      2016年4月份,王某因生意失败,需要筹钱归还小贷公司400万的借款,所以他又找到了在房产公司工作的这位亲戚,委托他帮忙把别墅卖出去。

      在亲戚的联络下,章某申请购买这套别墅,当时约定好的价格是430万。

      为了避免转让税费,双方约定先由王某去房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再由章某按照原合同价400万元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差价30元由章某直接付给王某。

      由于王某自始至终没有取得过别墅的房产证,在操作上又有房产公司出面帮忙,所以,章某购买的实际上是一套“更名房”,而那30万正是购买“更名房”的差价。

       诉至法院后,双方按照法院要求进行举证。

      但是,双方提供的证据仅仅能证明该别墅两次流转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并不能说明涉案的30万元究竟为何。

      法庭上,章某否认购房前已经知道涉案房屋曾被王某购买的事实。

      但我方提出,章某的法庭陈述存在虚假陈述:首先,如果章某不知道王某购房的事实,他为何要向王某私人账户转账?转账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其次,涉案房屋在2015年时的内部优惠价是400万元,2016年该别墅的市场评估价已经达到450万元左右,为何章某能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仍然以内部优惠价买下涉案房屋?再者,如果章某认为自己支付给王某的30万元是购房款,那么,在他第四次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时,已经全额付完款了,为何还要再向房产公司支付最后的30万元?面对被告方律师的连环提问,章某无法给出合理的回答。

       最终,法院采信了被告的庭审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越来越火热,“更名房”交易也随之增长。

      “更名房”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开发商网上不备案的房源;第二类是个别购房者交了首付,开发商完成了网上备案,但没有实质签订购房合同、完成交易的。

      “更名房”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也容易在购买过程中产生各种纠纷。

      本案纠纷就是由购买“更名房”引起的,当事人双方在买卖过程中不按正常的程序办理手续,企图减少税费。

      但是成交后,双方又对交易中缺乏合同依据的30万元各执一词,这才闹到了法院。

      因此,房屋买卖应该按照正当程序进行,不能投机取巧,否则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当然,在购买更名费过程中,聘请专业把关,制订严谨的更名交易协议,则更为重要!(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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