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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收补偿胜诉;浙江杭州一饭店被征收,补偿安置有问题,征收决定被判违法

发布日期:2024/1/26 阅读量:37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杭州作为一座风景优美、人文气息浓厚的城市,每年有非常多的人到杭州旅游。王先生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他将把自家房子装修后,开始经营饭店。本身房产证上载明的就是非住宅,办理相关手续也相对简单很多,凭借着拿手菜和饭店优越的地理位置,王先生的饭店办得风风火火。

  好景不长。区政府为了规划发展旅游业,进行房屋征收。不巧的是,王先生的饭店被纳入征收范围,看着刚刚盈利的饭店和发布的征收决定,王先生和妻子虽说有些舍不得,但又觉得如果补偿合适的话,说不定还能到别处再重新开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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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当王先生得知补偿标准极低,安置房的置换方式也不合理之后,王先生就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了。眼看着签约终止时间越来越近,饭店也没法正常经营,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王先生经考察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赵间东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

  赵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区政府发布的12号征收决定有三个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他便并以此为突破点,制定相关诉讼策略。庭审上,被告辩称其征收决定程序合法赵律师对此提出以下三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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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未提供资金监管协议等能够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已经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

  2.12号征收决定所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的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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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被征收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仅可选择一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原有面积和安置房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价后进行回购”的规定,违反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12号征收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存在减损或者限制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的情形。基于涉案项目系公用事业建设,判决撤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故依照《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和七十六条规定,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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