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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1/19 阅读量:36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拆迁都会涉及到赔偿问题,而在具体赔偿之前,需要先对被拆迁的土地、房屋等进行一个价格评估。但要是当事人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话,那么此时应该怎么办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以上就是评估办法中最直接的一条关于评估价格标准的说明,包括建筑物内的相关附着物如设备、物资等等。另第十四条也有相关约定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疑问,评估机构必须给出说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要在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如第十九和第二十条规定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合结果仍有异议怎么办?第二十二条有解释,仍然需要再10日内提请鉴定。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对鉴定成员也有明确要求。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如果在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怎么办?没关系,第三十二条也有明确要求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细节有了明确的规定,当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专业拆迁维权律师更清楚之间的内部联系以及时间约定,如果你正遭遇被拆迁评估,而评估价格又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注意期间的时间规定,因为如果超过时间不提出异议或符合,则默认认可了评估价格,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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