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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常出现一种情况,那就是危房认定。被拆迁人住了许久的房屋,偏偏在拆迁时被认定为危房,导致被拆迁人只能拿到很少的拆迁补偿。那么,拆迁方是启动危房鉴定程序的主体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刘庭瑞(化名)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补偿问题,迟迟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2016年3月9日,经当地街道办报告,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刘庭瑞的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3月16日,当地住建局对其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于一周后实施了强制拆除。刘庭瑞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刘庭瑞能否维权成功,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问题。那就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能否任意启动危房鉴定程序?
依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这就意味着,拆迁方无法直接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即使拆迁方径行启动该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会因申请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有合法性。
回到本案中,既然拆迁方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刘庭瑞的房屋就不属于危房,该紧急避险决定自然也没有必要。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住建局强拆违法,并撤销了该紧急避险决定。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吉林房屋拆迁律师:拆迁方能任意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吗”一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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