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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征地拆迁应限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中明确列举了“公共利益”的几种情形,可即便法律如此明确,仍有部分征收部门有意无意的“误用”公共利益条款,即虽以公共利益为名,但行的却不完全是公共利益之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4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修建地铁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包括韩成山(化名)等148人在内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韩成山等人对此不服,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法院查明,该区政府征收涉及的土地范围远超工程施工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搭公共利益便车的商业行为,不仅征收行为缺乏必要性,违反了比例原则,也侵犯了韩成山等148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最终,征收部门修改了地铁站出口的设计方案,保留了韩成山等人所居住的房屋,不再实施拆除行为。
征收部门搭公共利益便车的行为一般有两个特征,一是确有一个公共利益项目,二是征收的范围远远超出公共利益的限度。由上述案例可知,公共利益应贯穿征地拆迁的全过程,那些肆意曲解公共利益要求,或者公然将商业开发作为征地拆迁目的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江苏某地因修地铁征地少给补偿款合理吗”一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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