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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四 案结事了 解纠纷 促双赢

发布日期:2023/9/30 阅读量:3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乔某某等77名业主诉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案情简介】原告均系西安市长安区国色天香小区业主,2009年6月与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400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登记。

      但被告2009年12月31日交房后至起诉时已过700个工作日,一直未按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无法及时拿到房产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3300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没能按约办理房产证是由于小区规划的建筑尚未完全竣工,无法备案登记,即使判决被告立即办理房产证也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

      经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递交房管局,并以代交物业费的形式折抵违约金。

      此系列案件共计77件,均调解结案。

      【入选理由】甘食美服,人之所欲;安居乐业,民之至福。

      法治天下,觉醒的不仅是百姓的权利意识,也有蓬勃的契约精神。

      依照国人居家传统,安居乐业不仅要居有其屋,而且要持证而居。

      本案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不是简单地快速审理,一裁了之,而是明察细究,探明原告诉求和被告违约的原委,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充分考量了诉争裁断和纠纷化解的司法结合,公正审判和最终执行的有效衔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制定预案,权衡斟酌,辩法析理,消弭情绪,最终妥善解决了纠纷,取得了法律、双方当事人多赢的局面和效果。

      正所谓:“购房无证居也忧,协商无果成纠纷,法融情理多斟酌,止争定有好方案。

      ”【专家点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依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实务中,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迟延经常与房屋初始登记中出卖人能否提交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行政性资料相关。

      就本案而言,在出卖人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买受人,但因整个小区尚未完成建设而无法单独取得争议房屋初始登记的情形下,简单适用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势必加剧双方冲突,导致人民法院裁判长期处于无法执行、买受人的利益表面上得到维护但实质上仍难实现的状态。

      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较好的衡平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助促成健康理性的商品房交易秩序。

      【点评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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