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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规定,众所周知,就以往的商标实践而言,不同类别的商标申请的审查进度及审查结果会大相径庭,是否会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后期允许申请分案处理呢?
于2014年5月1日起发布并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没给出明确的答案,但确实在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一种可以申请分割的情形。即,“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究其本质,应该还是指单一类别被部分驳回后的分割。
日前,国家商标局下发了《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在实务操作上做出了指示,其针对的仍然是单一类别申请部分驳回的情形。
关于一标多类的处理,揣摩一下,莫非商标局是要给每个类别一个单独的申请号,并发送单独的受理通知书?由于商标法修订后四个月不见有商标受理通知书下发(据局里通知:是由于局里数据库改造升级导致的严重技术问题所致),因而也不得而知。
还是做点实事儿吧,简单归纳下商标局的分割公告:
分割不分割,自愿申请,但要经商标局审批通过(分?不分?你随意,但局里说了算哦)。
分割申请交了就不能撤(分就分了,反悔不得,后期可没有合并申请的机会),
分割申请不收费(分割时是不收费,但将来一旦分开的两部分各自独立并获准注册后,后期的转让、许可备案和续展等等,那收费是必须的,没商量)。
分,还是不分,各有利弊,需要代理人建议,欢迎随时咨询。
——欣欣然律师 (微信号:CZ2013-O qq: 231878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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