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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 为您撑起一张企业商标合法...

发布日期:2024/12/27 阅读量:4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中国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作为国内最著名的运动品牌之一,该公司的运动鞋等体育用品的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今年七月该公司发现,东莞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某外国体育品牌运动鞋上突出使用与该公司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该东莞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第三方网站、网络媒体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同时广泛进行宣传,且一个月内在全国多个省市大量授权他人设立品牌门店,扩张极为迅速,对该知名体育用品公司造成影响。

 

中伦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由中伦合伙人马东晓律师带领闫春辉律师,梁雯律师组成项目团队,建议并代理客户向某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提起临时禁令申请,帮助该国内知名体育用品公司在此起商标侵权案件中成功取得临时禁令。

卷宗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等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1

首先,被申请人在鞋类商品上单独使用涉案标识,与申请人用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类商品,被申请人突出使用涉案标识属于不规范使用某外国公司授权其使用另一注册商标的行为,去掉了该另一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改变了该另一注册商标的整体构成,与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存在高度近似的可能性,两者标识极大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2

再者,被申请人的涉嫌侵权行为急剧增加和扩散,对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体现在市场份额急速被影响、挤占。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涉嫌侵权的行为进一步扩大,申请人的市场份额进一步被挤占,即使日后生效判决判定侵权成立,已经被挤占的市场份额也将难以恢复。

本院应予说明的是,申请人主张的是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不规范使用其经过授权许可使用的另一注册商标的涉嫌侵权行为,并非主张被申请人完全不能生产鞋类商品,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规范使用其经过授权许可使用的另一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生产经营,被申请人具备替代涉嫌侵权标识的手段用以减少其因行为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运动鞋商品和商品包装上、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第三方网站、网络媒体以及其他宣传材料中单独或突出使用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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