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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法角度看《见字如面》第二季停播的另一种可能

发布日期:2024/10/21 阅读量:6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在《中国诗词大会》收视率一路飙升之后,各个电视台都纷纷开始策划和播出文化类综艺节目,包括中央电视台的《朗读者》,河北卫视的《中华好诗词》,黑龙江卫视的《见字如面》等等。
 


 

而其中以朗读文学作品的《朗读者》和朗读书信作品的《见字如面》最受观众欢迎,《朗读者》在豆瓣上获得了8.6分的评分,《见字如面》第一季获得了豆瓣8.9分的评分,而刚刚播出一期的第二季已经获得9.5分的评分。这种高评分在综艺类的节目中非常少见。然而在《见字如面》第二季一路高歌猛进,大有霸占小编朋友圈和微博的可能之时,小长假前突然听说该节目被停播了。
 

一时间,各种猜测风起云涌:有人说是因为第一期节目的内容触及敏感问题才招致下架整改,有人说是因为该节目讨论“生死”不符合《总局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中规定的“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这一要求而被下架,也有人猜测是因为第二季的冠名商“人人贷”存在较高风险,导致了该节目被下架。目前尚没有官方消息对《见字如面》第二季的下架作出解释,本文试图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此事件进行解读,提出一种新的可能性。

 

回看《见字如面》第一季的相关节目,其以演员读信的方式开展,朗读的书信出自于古今名人,书信形成的时间也跨越古今,从公元前的春秋战国时代到二十一世纪都有分布。
 


 

(《见字如面》第一季第一期内容一览,来自百度百科)


而《见字如面》第二季在第一季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版,每一期节目都设置了一项关键词对节目内容进行串联。第一期节目以“生死”为话题,读了以下六封书信:

 

毫无疑问,这些书信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见字如面》节目组邀请知名演员对这些书信进行朗读,属于对这些作品何种方式的使用呢?是否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相似节目又应当如何对相关风险进行防控?
 

本文以被下架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第一期涉及的六封书信为例,进行具体的分析。第一封信是太平轮生还者周侣云写的家书。这封信的原文,刊载于1949年2月15日印行的《轮机月刊》第3卷第2期上,题为《太平轮脱险旅客的一封信》。但是在网络上并没有找到周侣云在发表该书信之后的相关经历,只知道其在遭遇该事故后去了台湾。对于这封信,由于暂未能确认其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节目组在事先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在节目播出时留下相关声明,请权利人及时联系节目组,主张相关权利。
 

第二封信,是李自成破北京,活捉吴三桂父亲并胁其写信招降吴三桂,吴三桂严辞拒绝的回信,该信成文于1644年,吴三桂于1678年10月2日逝世。由于此书信作者已经逝世远超过五十年,因此其后人只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身权益,在节目组未对吴三桂著作人身权进行侵犯的情况下,吴三桂的后人并不能够主张节目组存在著作权侵权。吴三桂的书信作品属于进入“共有领域”的作品,对其进行表演不再需要获得授权。这种使用行为的性质和《中国诗词大会》中对古诗词作品的使用是一样的。
 

第三封是是台湾作家黄春明写给已逝儿子的一封信,黄国峻2003年自缢身亡,2004年6月20日,老父亲写下了这封信。第四封信,是烈士陈怀民的妹妹陈难于1938年5月31日,写给日军飞行员妻子美惠子的信。目前的资料显示,至少在1990年时,陈难仍然健在。第五封信是79岁的台湾知名作家琼瑶女士3月12日在facebook上发布的《写给儿子和儿媳的一封公开信》,文中表明自己支持安乐死,并向亲人叮嘱最后的“急救措施”全部不需要。对于这三封书信,由于作者或者著作权继承人都属于能够找到的对象,节目组应该在使用作品前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关报酬。
 

而最后一封信是一位白血病患者写给母亲的信,根据报道,这封信经历了“写信、投信到收到节目组的反馈说信被选上了”,最终通过节目正式公开发布,属于在节目上对该作品进行发表。节目组在征集时就应当对参与者的作品进行充分的保护,对于被选中的作品,需要与作者签署相关的授权协议,明确授予节目组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而对于未被选中的作品,也应当进行妥善的处理,例如退回给权利人,或者在参与者寄送作品之初就明确,如果作品未被选中,将会销毁相关作品,确保对作者权利进行保护。
 

此外,《见字如面》以演员读信的方式,对相关书信作品进行使用,涉及到了对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同时,朗读书信的演员们因其表演又享有了表演者权,因此节目组在邀请嘉宾的时候应当就其表演者权的内容签订相关协议,就表演者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侵权风险。

 

总之,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提出,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对于电视节目而言,由于其传播范围甚广,更应当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虽然现阶段对著作权的保护依然主要依靠权利人主动维权,但是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具有监督和制裁的职权。对于存在侵权可能的电视节目,相关监管部门有义务立即制止这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肃清著作权的保护环境,推动文化艺术创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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