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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外观专利侵权终落定 林泉木业赔款50万元

发布日期:2024/10/10 阅读量:6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21年7月4日,随着石家庄市林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泉木业”)一次性支付的近50万元执行款进入天津市东方弘叶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弘叶”)账户,历时近三年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东方弘叶获得了专利维权的胜利。

这一惊动家居行业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事件缘起于2018年。当时,业内人士发现北京爱家家居来广营商场三层“皇榜家具”商铺所售的包括“瑾榆”系列挂衣架、双人床、三人位沙发在内的多款商品外观设计与东方弘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榆韵东方”系列产品外观一致,涉嫌模仿、抄袭东方弘叶的“榆韵东方”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调查发现,“皇榜家具”商铺所售产品的生产方为林泉木业。为此,东方弘叶以涉嫌侵犯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涉事企业林泉木业及关联企业爱家家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踏上了专利维权之旅。

天眼查显示,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经过2019年9月11日和11月25日两次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林泉木业等被告侵害东方弘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属实,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东方弘叶的相关经济损失共计约49.59万元。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认定东方弘叶胜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现设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于林泉木业的侵权行为这样定义:“本案中,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三人位沙发家具,属于相同种类产品。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靠背、扶手、雕花图形、雕花位置等主要设计特征上均相同。将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附图进行比对,难以观察到被告所主张的区别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故涉案产品落入了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来源:木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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