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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四:举报房产开发单位申请公开信息遭拒

发布日期:2023/10/5 阅读量:22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判决:工商新城分局应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告任重称其居所系第三人(国税新城分局劳司项目部)开发建设,因第三人涉嫌恶意偷逃巨额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私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原告任重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无果。

      后原告申请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公开第三人提供1998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信息。

      第三人及被告辩称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评析:法院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相关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

      故被告应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第三人1998年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审批页等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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