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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2023/9/28 阅读量:2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任某某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原告任某某称其居所系第三人开发建设,因第三人涉嫌恶意偷逃巨额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私吞国有资产等,曾向有关部门,诉讼无果,于2012年6月1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国税新城分局劳司项目部以及国税新城分局劳司的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组织章程、1995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工商资料。

      原告不服国税新城分局劳司项目部的答复,申请复议,其后诉至法院。

        【裁判】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第三人国税新城分局劳司项目部1998年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申请被告公开的审批页即对企业年检等进行审批的内部文书,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故,被告应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的事项。

        【评析】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理解和适用争议很大。

      不考虑国务院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仅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与第20条、第21条的关系来看,不把存在特殊需要作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和原告主体资格更符合《条例》立法本意。

      但这需要法官能够保持独立判断,不受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影响。

      本案法官做到了这一点。

      另外,本案处理中还对何谓“商业秘密”进行了具体阐释,防止实践中将商业秘密的概念泛化。

      故此,该案的法律适用非常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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