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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终审宣判一起商标侵权案,香港“荣华月饼”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发布日期:2023/6/10 阅读量:45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06年9月28日,香港荣华公司申请东莞市公证处对位于东莞市世博广场的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销售月饼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涉案侵权产品系由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铁盒中间有“荣华月饼”字样,深蓝底色盒面上为月季花和月亮图案,并点缀着“花好月圆”等小图章。

      铁盒周面还注明授权商:澳门荣华饼家。

      这个包装与香港荣华公司2001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花好月圆”图形商标极其相似。

      为证明自己所售月饼具有合法进货途径,好又多公司提供了同年9月5日今明公司的荣华月饼发货单,该单显示今明公司向好又多世博分公司批发月饼77盒,合计价值1.6万余元。

      同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立案后,法院依申请追加苏国荣为本案第三人。

      另查明,同年7月,今明公司曾与苏国荣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约定顺德荣华厂将其注册的“荣华+圈”商标许可今明公司使用;其在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花好月圆”图案则是依据案外人澳门居民余国华的授权而使用。

      该案经一审宣判后,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苏国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由于“荣华月饼”的优良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公司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

      法院同时认为,尽管余国华在澳门注册了与香港荣华公司“花好月圆”图形商标相似的商标,但仅限在澳门地区使用,无权授权他人在中国内地使用;且今明公司没有规范使用苏国荣许可的商标,相反将圈内的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模仿香港荣华公司同样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法律责任。

      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销售了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产品,但有合法来源,故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今明公司赔偿上述两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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