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 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3/5/27 阅读量:4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笔者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总结以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1.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民间借贷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被归入借款合同项下的二级案由,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实体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但如果《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不与合同法向抵触,可以继续适用。

      ,2.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司法保护幅度,(1)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

      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完全等同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

      ,(2)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

      ,(3)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计算。

      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3.借据的认证规则,民间借贷中的借据,既是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也是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如有相反证据和情形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

      这里的“高利”,是指超出法定的最高限度。

      ,审判实践中,借据等借款凭证上所记载的借款数额包含利息的情形时有发生,债权人据此获取高利,而债务人也往往以此进行抗辩,但仅从借据记载的内容看,并不能得到证明。

      对此,人民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具体应把握两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民商事案件一般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债务人的抗辩事实,并未完全否定债权人主张的借据的证明力,只是证明债务人主张抗辩事实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债权人主张事实的证明力。

      ,(2)在债权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债务人针对借据的抗辩事实的证据,多不是直接证据,也不是单一证据。

      此时,对证据的判断还要结合相关情形,主要包括:借据记载的借款数额包含利息的做法是否是当地民间借贷市场普遍采取的一个不成文的习惯,类似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或者陈述的内容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的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根据相关事实推定,或者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和仲裁裁决书确认的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借据中记载的借款数额包含利息,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据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和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有较强的证明力。

      审判实践中,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宜采审慎的态度。

      ,来源 杭州律师陈国江://blog.sina../s/blog_60d35b360100f7ew.html


湖南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