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有哪些(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23/5/16 阅读量:17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有哪些(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

一、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有哪些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你好。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权利。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是一并转让的。具体法条:《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主权债务是指一国以自己的主权为担保向外(不管是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是向世界银行,还是向其他国家)借来的债务。其实是一种政府担保,用国家资产和国家信誉来借债,听起来像空手套白狼,但是历史上违约的也不多,只有20世纪90年代的阿根廷和2009年的迪拜。如果要违约一般也不会直接拿这个国家主权来抵债,而是采取这两种方法来解决:1.违约国家向世界银行或者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借款; 2.与债权国就债务利率、还债时间和本金进行商讨等方式。

确切的说,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是无效的。主债权不合法,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如果违反,合同就无效,如果不是,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这个要从担保这一具体法律行为评价,首先,担保法其主体即担保法之存在的作用是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债务人在债权期满履行债务”的担保,因此其主体是担保人和债务人(担保权人)。其客体即该担保合同担保的主权利义务,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内容即其担保的内容,就是担保合同,即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担保合同。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在两种保证中,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均可主张。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客体是行为,即主张或要求$履行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与物权不同,物权及其相关权的客体为物,如物权客体直接指向该物,质权客体为出质物,留置权客体为留置物,担保物权等客体都是物,而债的客体是行为,常考的易错知识点!!!

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就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湖南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