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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十五、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5/8 阅读量:1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3日,张某向马某借款36500元,并向马某出具借条一张。

      经马某催要,张某在2013年年底归还20000元,剩余16500元未予归还。

      利息计算应以月利率5.125‰为准。

      ,(二)裁判结果,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马某依约定向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此向马某出具借条,马某、张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

      马某依约定借款给张某,张某就应依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本案中,张某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张某之间形成的不是借贷关系。

      马某要求张某偿还16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借款利息,因原、张某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方法,马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因此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张某偿付马某借款16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驳回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马某均未提出上诉,表示服判。

      ,(三)典型意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区分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而本案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张某主张了权利,何时应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故驳回马某对利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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