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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发布日期:2023/4/18 阅读量:19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离异的曹某(女),经人介绍,与同村人孙某(丧偶)结婚,婚后双方随各自的子女住原来的家中,财产未混同。

      期间孙某向曹某借款20000元,并写下借条,后曹某向孙某催要此款,孙某拒还,曹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孙某返还20000元。

      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借款问题争执不下,一方认为借条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认为夫妻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共同债权债务,因“主体合一”而消灭。

      审理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 ? ?一、 夫妻间的借条能否认定为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 ?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有了法律保障,夫妻间可以约定哪些财产(包括货币、债权)归个人所有,哪些财产共同所有,一旦约定就受法律保护。

      夫妻间打借条可以视为是双方对借款在出借前归一方所有作出约定的证据,即出借方在出借前享有对借款的所有权。

      若是共同所有,或借款是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则打借条就完全多余。

      打过借条后,夫或妻一方对原借款的所有权就转变为对另一方的债权。

      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

       ? ? ?二、夫妻间的借贷关系是否为共同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因“主体合一”而消灭 ? ? ?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是针对夫妻共同对外放债或举债而言。

      夫或妻向外举债用于生产、生活,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债务是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外,该债务理所当然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用共同财产向外放债,该债权理所当然成为夫妻共同债权,如夫或妻用个人财产向外放债,则该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

      夫妻之间打借条,一方面说明夫或妻是以个人财产向对方放债,另一方面说明夫或妻举债目的不是用于共同生产、生活,而是用于一方单独目的。

      因此夫妻间的借贷关系不构成共同债权和债务,另外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也不同于民法上关于债权债务归同一主体而消灭的理论,不因“主体合一”而消灭。

       ? ? ?三、夫妻间借贷纠纷与离婚纠纷是分开审理还是合并审理 ? ? ?婚姻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有必然联系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

      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婚姻纠纷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外债务的分担。

      而夫妻间借贷关系一旦形成,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转变为对另一方的债权,它的实现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为一定的行为,它是相对权,在诉上为给付之诉。

      夫妻间的借贷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它符合一般借贷案件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较为特殊的主体之间。

      因此,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上为两个独立的案由,无法合并审理。

       ? ? ?因此,本案就夫妻借贷关系的处理应告知曹某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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