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4/11 阅读量: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6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7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626

 

法释〔20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6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湖南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