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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冬丨朱奇敏丨冯广研丨陈文镝
近期,国际足联(“FIFA”)纪律委员会作出的一份处罚决定引发业内广泛关注。该处罚决定要求我国辽宁沈阳城市足球俱乐部(“城市俱乐部”)继承已经解散的辽宁足球俱乐部(“辽足”)的对外债务,向巴西格雷米奥俱乐部支付辽足就引进外援古斯塔沃而欠付该俱乐部的联合培养补偿金;如城市俱乐部不遵守该决定,将遭受FIFA罚款、禁止转会、扣分甚至降级等处罚。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消息迅速引发体育界人士关于俱乐部债务继承问题的热议,也使其他各足球俱乐部对于该决定可能产生的示范效果感到担忧。
为何FIFA会作出这一俱乐部债务继承的决定?其做出决定的依据是什么?该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本文将结合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历史、FIFA关于俱乐部继承的规则以及FIFA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出有关俱乐部继承纠纷的案例对体育债务继承一探究竟,并为中国足球俱乐部提供可行性建议,以免其沦为其他俱乐部债务的“背锅侠”。
一、城市俱乐部债务继承纠纷概述
2019年11月26日,FIFA争议解决委员会做出FDD-11332号决定,裁决辽足应向巴西格雷米奥俱乐部支付外援古斯塔沃的联合培养补偿金及利息约1.9万欧元。但是,根据中国足协2020年5月公告,辽足这支曾经的“足协杯十冠王”,已经因无法解决欠薪问题被取消注册资格并因此正式宣告解散。因此,即使有FIFA的在先决定,巴西格雷米奥俱乐部也始终未能收到该笔款项。随后,巴西格雷米奥俱乐部于2022年6月向FIFA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由城市俱乐部作为辽足的继承者承担该笔债务。
就巴西雷米奥俱乐部的申请,城市俱乐部抗辩称自身并非辽足继承者,不应当承担该债务。理由主要包括:(1)两支俱乐部曾经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并存;(2)辽足被中国足协取消注册资格时,城市俱乐部依然享有独立实体身份;(3)城市俱乐部并未通过辽足退出中国足协这一事件,在执照、联赛资格等方面获得任何利益;(4)两支俱乐部的名称、法人类别和注册地址、历史及成就、徽标、主场、官网及社交媒体账户、所有权及管理权、股东等均不相同。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足协还曾就此专门向FIFA出具过相关说明,从官方立场表态城市俱乐部不构成辽足的继承者。
FIFA纪律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按照FIFA纪律规则,是否构成继承者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俱乐部总部、名称、法律形式/法人类别、球队代表色、球员、管理权/所有权及参赛类别等。该委员会进而认为,综合考量城市俱乐部与辽足近似的俱乐部名称和球队代表色、二者相继参加中甲联赛、城市俱乐部接收辽足球员及教练员的情况,以及曾经的对外媒体宣传口径等种种因素,城市俱乐部应是希望在公众视角中营造出其与辽足之间的连续性印象,因此城市俱乐部应当被视为辽足的继承者,进而向巴西雷米奥俱乐部支付辽足欠付的债务。
据悉,城市俱乐部对该决定强烈不满,已明确表示将向CAS提起上诉。
二、“出乎意料”的体育债务继承规则
城市俱乐部一案所涉金额并不高,其之所以能在国内引发讨论关注,一方面是由于辽足解散话题余热,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FIFA所适用的体育债务继承规则与我国传统民商事法律框架下的继承规则大相径庭。
以最常见的商事主体公司为例,公司解散注销后,公司债务继承仅发生于各方有明确协议安排或者新公司与原公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法律主体资格延续的情况下,此时新公司继承原公司的债务理所当然。除此之外,其他公司主体并无承担已注销公司债务之风险。但从上述城市俱乐部案例可见,足球纠纷中的债务继承,显然并非按此规则运转,而是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足球债务继承问题规定于FIFA纪律规则(Disciplinary Code)。2019年版FIFA纪律规则第15(4)条规定:“The sporting successor of a non-compliant party shall also be considered a non-compliant party and thus subject to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provision. Criteria to assess whether an entity is to be considered as the sporting successor of another entity are, among others, its headquarters, name, legal form, team colours, players, shareholders or stakeholders or ownership and the category of competition concerned.”
除上述之外,FI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第25(1)条也规定:“The sporting successor of a debtor shall be considered the debtor and be subject to any decision or confirmation letter issued by the Football Tribunal. The criteria to assess whether an entity is the sporting successor of another entity are, among others, its headquarters, name, legal form, team colours, players, shareholders or stakeholders or ownership and the category of competition.”
从上述规定可见,FIFA判定一个实体(Entity)是否构成另一个实体的体育债务继承者,考量因素除了二者的法律组织形式、股东是否相同或相近之外,还包括二者在总部地址、名称、球队代表色、球员以及其他和体育竞技活动相关的因素上是否存在相似性或者延续性。
我们注意到,CAS在其作出的多份裁决中对于俱乐部继承的观点和FIFA纪律规则的规定保持高度一致,即:“一方面,俱乐部是一个具有自身识别性的体育实体,一般来说,它超越了经营它的法律实体,这意味着负责其管理的任何实体在其活动方面所获得的义务必须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一个俱乐部的身份是由其名称、代表色、球迷、历史、体育成就、徽章、奖杯、体育场、球员名单、历史人物等元素构成的。这些元素使一个俱乐部能够将自己与所有其他俱乐部区分开来。因此,在管理体育机构(即俱乐部)的实体面前,俱乐部在时间上的连续和持久程度的普遍性已经得到了认可,即使管理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时也是如此。”(英文原文:"The Committee pointed out that it had been established that, on the one hand, a club is a sporting entity identifiable by itself that, as a general rule, transcends the legal entities which operate it, meaning that the obligations acquired by any of the entities in charge of its administration, in relation with its activity, must be respected. This said, on the other hand, it has been stated that the identity of a club is constituted by elements such as its name, colours, fans, history, sporting achievements, shield, trophies, stadium, roster of players, historic figures, etc. These elements allowing a club to distinguish itself from all other clubs. Hence, the prevalence of the continuity and permanence in time of the sporting institution in front of the entity which manages it has been recognised, even when dealing with a change of management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hemselves.")
之所以体育债务继承有如此特别规定,是由于体育俱乐部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体育俱乐部这一实体,蕴含了文化、精神、历史传承等抽象的附加价值,且代表着特定的地域或社区。无论管理和运营俱乐部的背后主体随着时间推移如何变化,俱乐部本身都是具有专属意义的独特个体。基于此,FIFA以及CAS在认定新俱乐部是否为原俱乐部的继承者时,考量因素才会综合判断在名称、总部地址、代表色、徽标、球员、法律形态、管理权或所有权以及联赛级别、所属协会等层面是否存在相似性或承继性。前述考量因素并非穷尽式列举,俱乐部继承者也无须全部同时满足所列举的因素,裁判者有权基于自由裁量权进行整体判断。因此,即便运营两个俱乐部公司的股东完全不同、管理者也完全不同,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上述考量因素,俱乐部之间也有可能被认定存在承继关系,这也是城市俱乐部被FIFA认定为辽足继承者的原因。
对于中国体育俱乐部或中国球迷来说,上述体育债务继承规则或许有些令人难以理解,但是对于意大利、西班牙及葡萄牙等欧洲俱乐部来讲却是司空见惯。究其原因,在于欧洲国家与我国完全不同的体育文化和俱乐部发展路径和历程。
在欧洲,大多数体育俱乐部最初是在某个社区或教区自发成立的,观看俱乐部比赛的人们通常支付了一定金额的费用,这些资金被用于俱乐部的日常运营。后续,随着体育比赛的商业化及职业化,俱乐部成立专门公司用以吸引投资、参加职业联赛及商务经营,因此俱乐部所成立的公司晚于俱乐部自身的成立时间且仅是俱乐部的一个下属公司,俱乐部公司并不等同于俱乐部,俱乐部仍然归属于社区。而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体育俱乐部通常是由投资人出资控股的俱乐部公司组建设立,两者的成立时间基本一致,俱乐部归属于投资人,俱乐部几乎等同于俱乐部公司。在此前提下,俱乐部公司因运营不当致使破产对欧洲俱乐部与中国俱乐部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在我国,俱乐部公司破产也就意味着俱乐部的消亡和解散;在欧洲,由于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是分开的,即便公司破产,俱乐部仍然存在,虽然俱乐部将退出其所在的职业联赛,但其仍可以另行成立公司并从最低级别的底层联赛打起并逐步重返其所在级别联赛。
正是由于先有俱乐部再有俱乐部公司的欧洲足球俱乐部发展历史,无论俱乐部公司如何跌宕起伏,俱乐部作为社区根基始终不变。因此,即便俱乐部公司这一运营法律实体不同,但如果在文化、精神及历史等方面一脉相承,俱乐部也会被认定为具有承继关系,这也是FIFA和CAS如此制定继承规则的根源。
纵然有国情的不同,但城市俱乐部案件的发生,以及我国体育俱乐部已经主动或被动参与到FIFA以及CAS此类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均提醒我们,唯有学习国际规则、遵守国际规则,才能降低日后成为其他俱乐部债务“背锅侠”的风险。
三、从“案例法”角度学习体育债务继承规则
经梳理近年来FIFA及CAS关于体育俱乐部继承纠纷的案例,我们发现前述各个判定是否构成继承者的考量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权重各异,并不存在某个具有绝对压倒性的优势因素。实践中,FIFA及CAS均是结合各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判断。
为便于直观理解及比较,我们整理了以下对比表格:
表1:FIFA案例汇总
案件信息 |
相同/近似要素 |
不同要素 |
是否判定为继承者 |
FIFA Disciplinary Committee Decision FDD-9260 2022.11.3 the player Leonardo Inácio Raphael Nunes v.Racing White Daring Molenbeek Future N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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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 REF FPSD-3193 2022.8.29 David Caiado Dias, Portugal v. LLC FC Metalist, Ukra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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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收球员 |
是 |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 REF FPSD-4648 2022.5.5 Player Felix Chidi Odili, Nigeria v. Kelantan Football Association, Malaysia & TRW Kelantan Football, Malays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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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FIFA Disciplinary Committee Decision FDD-9365 2022.5.5 the player Sergio Leal González v. Ergotelis 88 F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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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 REF FPSD-4993 2022.5.5 Mathew Thomas Lam, Canada v. Guangzhou City FC, China 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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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FIFA Disciplinary Committee Decision FDD-10433 2022.3.24 the player Eduardo Fernandes Pereira Gomes v. 1928 Bucaspor Kulub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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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FIFA Disciplinary Committee Decision FDD-5729 2021.8.26 the player Mr. Christian Pouga v. CS SPORTING JUNIORUL VASL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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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FIFA Disciplinary Committee Decision 200223 2020.3.14 the player Dani Bondarv v. FC Olimpiyets Nizhny Novgor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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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FIFA Disciplinary Committee Decision 150851 PST 2020.2.12 the player Youness Bengelloun v. PFC CSKA-Sof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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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表2:CAS案例汇总
案件信息 |
相同/近似要素 |
不同要素 |
是否判定为继承者 |
CAS 2020/A/6941 2022.11.10 Youness Bengelloun v. FIFA & PFC CSKA-Sof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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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CAS 2020/A/7290 2021.5.26 ARIS FC v. Oriol Lozano Farrán & FIFA |
名称 主场 n 徽标 n 代表色 n 队服 n 地址 n 外宣 |
未接收球员 n 执照资质 n 法律形态 |
是 |
CAS 2018/A/5618 2018.10.10 Shabab Al Ahli Dubai Club v. Shanghai SIPG Football Clu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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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CAS 2016/A/4550 & 4576 2016.11.24 Darwin Zamir Andrade Marmolejo v. Club Deportivo La Equidad Seguros S.A. & FIFA Újpest 1885 FC v. FIF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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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CAS 2011/A/2646 2012.4.30 Club Rangers de Talca v. FIF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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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 |
通过以上案例汇总不难看出,FIFA和CAS在绝大多数案例中均认定新俱乐部为原俱乐部的继承者,需要承担原俱乐部欠付债务的清偿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者也体现出FIFA和CAS保护运动员或教练员利益的裁判倾向,但这对于俱乐部文化迥然不同的中国俱乐部来说却如同飞来横祸。
那么,有了城市俱乐部案件的前车之鉴,中国体育俱乐部及其投资人如何避免日后躺枪呢?
四、俱乐部债务继承风险排雷及应对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受新冠疫情和经济形势双重影响下的中国足坛,频频爆出俱乐部解散破产消息。仅2020年至2023年初,宣布退出职业联赛的中国足球俱乐部已达三十余家,这其中不乏曾经的“名门望族”。在此背景下,俱乐部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很有可能在将来的一段时间内成为俱乐部不得不面临的“隐雷”。无论是正在筹建过程中的新俱乐部,还是已经运营多年的俱乐部,都应当对俱乐部债务继承问题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同一区域内存在多支俱乐部的情况下。
结合前述认定构成俱乐部继承者的考量要素,国内俱乐部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 接收原俱乐部球员/资产的注意事项
根据FI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的规定,当原俱乐部因债务危机等原因不得不走向解散或破产后,其名下的球员将立刻变为自由身并进入转会市场。从这一角度出发,接收原俱乐部球员理论上本属于正常的球员转会情形。不容否认的是,每家体育俱乐部往往植根于其主场所在的特定城市,逐步演变为城市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俱乐部面对濒临解散或破产的债务危机,地方政府也倾向于保留原俱乐部的“足球遗产”,尽可能挽留原俱乐部成员/资产留在当地的其他俱乐部,使原俱乐部的优质资产在当地得以保存和延续。所以在原俱乐部解散的情况下,当地其他俱乐部接收其球员以及其他资产就变成了非常现实的一个问题。
但根据实践中FIFA和CAS有关债务继承在先案例的认定标准,毕竟俱乐部球员/资产可谓俱乐部的核心招牌,是否接收原俱乐部球员/资产将成为是否构成继承者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有鉴于此,为避免经FIFA和CAS“综合考量”被认定为构成继承者并被要求承担原俱乐部的相关债务的风险,我们建议:
1. 在接受原俱乐部球员和资产之前,充分做好对原俱乐部的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原俱乐部系“干干净净”解散,没有未处理债务,尤其没有涉外债务;
2. 如有可能,应尽可能避免同时大量接收同一解散俱乐部的球员及相关资产。
(二) 球队代表色、徽标等标识及对外宣传注意事项
根据现有FIFA和CAS规则及案例,FIFA与CAS在裁决过程中相当看重俱乐部对外展示的形象,尤其关注是否存在刻意攀附原有俱乐部声誉的“搭便车”情形。以城市俱乐部案件为例,城市俱乐部在对外宣传中曾使用该俱乐部“继承辽足精神面貌”之类表述,但此无心之举,却被FIFA纪律委员会注意到,并且据此认定城市俱乐部希望塑造辽足接班人的对外形象,进而认定沈阳城市构成辽足的继承者,情况近似的案例不在少数。
由此,我们建议新俱乐部尽量选取有别于同行政区划内其他球队的代表色、徽标等对外标识,在宣传过程中不过分强调与其他原有俱乐部之间的关联,例如在官方网站的历史沿革部分仅专注于俱乐部自身的发展情况。
(三) 主队体育场选取注意事项
假如同一区域内存在多支俱乐部且满足足协就承办相关级别赛事标准的体育场馆数量充足,建议各个俱乐部选择不同的主场,避免被认定为使用同一主队体育场。但如果确实使用同一主场,将来如果面临俱乐部继承纠纷,我们建议可向FIFA或CAS说明使用同一主场的合理性,例如在特定区域内满足比赛标准的体育场仅此一个,进而将主场相同从认定成立继承关系的因素中排除。
(四) 俱乐部命名注意事项
FIFA及CAS常常将两家俱乐部名称上存在地区名称的重复,作为认定具有相似性的依据(例如辽足与城市俱乐部的名称中都包含“辽宁”),这实在是令人头疼的问题。中国足协于2020年底发布《关于各级职业联赛实行俱乐部名称非企业化变更的通知》,要求参加中超、中甲、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名称进行“中性名”改革,即“俱乐部报名参加联赛的俱乐部简称或球队名称应规范为:行政区划+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也不得使用非汉字。”在这一背景下,足球俱乐部的名称在俱乐部继承层面被认定近似的风险势必增加。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俱乐部在命名时可以考虑使用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以降低重复风险;在行政区划以外的名称选定环节,还需要充分考虑是否与现有或此前存续过的其他俱乐部名称有近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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