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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张培鸿:刑辩“八字”

发布日期:2023/4/14 阅读量:1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题:《进退失据的刑事辩护》,【按】培鸿的这篇文章,用算命先生的话说,是给刑辩进行“八字”运算,他将当下纷繁复杂的刑辩现状浓缩在简单的八个字(“有无、彼此、轻重、你我”)中加以概括分析,角度新颖,论说得当,堪称佳作,这与培鸿善于发现问题并善于说明问题的高超的能力密不可分。

      当然,目及字里行间,我们还可以读出作者在面对“进可以看起来冠冕堂皇、退可以隐藏起实际上的千疮百孔”的法治现状而难以挥去的内衷的沉重、心酸和无法不故作轻松的他处与自嘲。

      ,我们总是被问题困扰,也总是不断地谈同样的问题,高明者也早就看出了问题的结症所在并告知了世人,然而我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与这些问题天天相处的环境,以至于似乎真的会熟视无睹的。

      在法治荒漠化日益严重的今天,好在我们的这个家族中除了有善于引领的智者,还有切实的实行者,正是他们,不断的垦荒、植树、浇肥、修剪、培育着果树,才使我们对家园的未来还没有彻底丧失信心。

      ,面对这些看似微小的努力,我们也许常常会感到心力交瘁、人难胜“天”,我们甚至也无法苛求所有的人都能理解我们的这些举动,我们更无法让所有的人都加入我们的行列中来;无论是恶意、无意,还是嘲笑、绝望,甚至干脆只是眼巴巴地盯着树上,希望它早日结出金灿灿的果子来——但只要我们自己的努力具有改善家园的意义,我们就必须从自己做起。

      ,现在,培鸿们正在辛苦地为这个美好的家园努力着,而我,虽然倍感劳累,甚至常常有泄气的念头,但至少,在培鸿劳动的时候,我为他鼓劲加油总还是可以做到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眼看就要建好了,西方法治中一些表象的东西,我们越来越齐备。

      从某种角度观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似乎指日可待。

      其中,刑事辩护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来,律师职业从无到有,人数由少到多,力量从小到大,在一场场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不能想象,一个没有律师辩护的案子,会在社会上产生重大的影响。

      或者反过来说,一个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子,会没有律师的辩护。

      ,假如溪水就这样自然流淌,犹如水与岸之间紧紧依偎。

      显然,一个真正由法律治理的社会,就会逐步成型并自我完善。

      遗憾的是,一些淤积的泥沙,加上河中突起的巨石,对河水的速度与流向产生了一言难尽的影响。

      使得山看上去虽然还是那座山,河瞧起来也还是那道河。

      但是潜移默化中,一切已经改变。

      ,在问题和主义之间,作为重要指标的刑事辩护,正处于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

      ,一、有和无的辩护?,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似乎不应该是个问题。

      以法律的规定结合控方证据衡量指控事实,齐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有罪,欠缺一个或者几个要件的则是无罪,这原是刑事辩护的常识。

      ,然而,犯罪构成毕竟只是一套理论,并非法条上明确的表述,当控辩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我们能够相信法官会天然地站在公平正义的一方吗?答案似乎变得越来越艰难和模糊。

      ,一种逻辑开始大行其道:无罪的就是错的,错的就需要追责,追责就可能导致隐瞒,有隐瞒就有破绽,有破绽就不完美,而不完美偏偏又是难以避免的。

      于是,开庭前的小动作,从法院做到司法局,再由司法局做到律协。

      要求只有一个,不要做无罪辩护。

      ,如此,法庭的主角就由被告人变成了辩护人。

      为了某种叫做特色、国情和大局的东西,审判不再是一场严肃而公开的法律活动,变成了一种什么?嗯,类似交易的东西。

      当然,辩方并没有开价和叫牌的权利。

      作为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每场审判都是一场赌博,将筹码押在哪里,要考虑的决不仅仅是证据和法律,还有对难以尽列的各种可能性的研判与取舍。

      ,问题是,当标准失去之后,公平正义也就消失了。

      ,二、此与彼的辩护?,此罪和彼罪的辩护,也即传说中的改性辩护。

      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的参与各方都有实事求是的要求。

      这样一来,控方不单单是控告犯罪、起诉被告人,还负有调查和收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和材料,如果他们真做得到这一点,显然辩护就是多余的。

      ,问题在于,控方总是更有兴趣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证据,怠于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无罪与罪轻证据,这正是辩护制度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成了辩护者潜藏的风险。

      ,实事求是的要求,还产生了一个怪异的现实:当指控不能成立的时候,法官还可以变更指控,照样作出有罪判决。

      辩护律师的对手变成了两个,除了显性的公诉人,还有隐形的法官。

      辩方对案子的判断,除了分析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外,还得预防如果指控不成立,是否符合其他的指控,以便抢在法官裁判之前作出辩护。

      ,书斋里的法学家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逻辑,因为律师的改性辩护,即使在处罚上轻于原来的罪行,本质上都等于是一项新的指控。

      从职业伦理的角度讲,指控自己的当事人当然是律师的大忌。

      但是话说回来,倘若放弃改性辩护,即使法官采信了你无罪的观点,却又作出它罪成立的判决,而对这个你本已料到的它罪,却没有发表过有关量刑的意见与建议,是不是也有失职的嫌疑,至少是一种遗憾吧。

      ,他主宰,你崇拜,没有更好的办法。

      ,三、轻与重的辩护?,这是指量刑辩护。

      如果没有定性方面的争议,纯粹就案件情节和量刑轻重进行辩护,属于求情的范畴。

      但是在近年的刑事审判中,总体上控方的肚量越来越小,在法庭上锱铢必较、寸土必争,不光在自首、立功、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问题上寸步不让,往往还揪住被告人回答时的犹豫闪烁,辩解时的词不达意等细节问题不放,睚眦必报,试图越俎代庖,全面把控庭审的进程、节奏和效果。

      ,当然,如果有理有据,哪怕干脆就是一副嫉恶如仇的公诉情怀,或者因为辩方的软弱、失策而占尽上风,倒也无可厚非。

      问题是对一些本身定性就存在争议的案子,辩方决定放弃无罪的抗辩而主打量刑的轻重时,当然要将笔墨和精力放在影响量刑的情节、背景等诸多细节上。

      代表国家的公诉人,在法庭上过于蛮横将严重影响到法官的自由心证,从而作出偏重甚至畸重的量刑。

      ,一个渐趋明显的信号是,刑事审判越来越不像控辩审三方的稳定结构(三角构造其实是有利于挖掘真相的制度设计),而更像是控审两方合作疏离辩方的官民二元结构。

      在非此即彼的二元构造中,出现偏见和不公几乎是必然的。

      ,四、你和我的辩护?,辩护律师是当事人的延伸,他的权利来自被指控者的同意和信任。

      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不应当在法庭上有自己的其他诉求。

      在这个意义上,本无所谓你的辩护与我的辩护。

      在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时,两者的利益指向应当是一致的、重合的、共同的,无非是律师要更加专业而已。

      ,然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确实又有本质的区别,律师在被告人之外,还有更高的基于法律人的责任,即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真相的尊重。

      多数情况下,这种责任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致的,而当当事人的利益溢出法律规定的范畴时,辩护律师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这种独立性,一直要到当事人宣布解除时才会结束。

      ,这样的一种似乎是悖论的现实,一度给律师拓展出一片新的辩护空间。

      为了避开前述无罪辩护的困境,尤其当这种困境会影响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而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对结果缺乏信心的时候,可以通过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分工默契来寻求平衡。

      ,换言之,通过区分你的辩护和我的辩护,达到既阐述案件是非曲直的目的,又回避开当下实践中官方过分追求“认罪态度”的情势(他们也要规避办错案的麻烦)。

      ,这种辩护,与其说是一种策略,不如说只是一个小小的技巧,因其技术含量不高,不难被对方识破,倒打一耙,反过来指责律师违背职业伦理。

      假如我们忽略掉上述种种难言之隐,类似指责也并非不能自圆其说。

      ,三十年筚路褴褛,我们已经积攒了浩如烟海的条文,足以横看成岭侧看成峰。

      进可以看起来冠冕堂皇,退可以隐藏起实际上的千疮百孔。

      新的法律体系,崭新的法治国家即将粉墨登场,而个中甘苦,则是冷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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