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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两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一方向另一发借款,分手后,要求对方还款的,但是借款时,只有微信语音。那么,微信语音是否可以成为借款的证据?今天,亚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为大家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鲁某与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相识,并通过微信聊天建立了恋人关系。因缺乏资金,徐某从2014年5月份开始向鲁某处借款,前后合计借款52700元。徐某未出具借条给鲁某。2014年8月15日,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鲁某还款500元。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27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方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借给被告的款项为33500元。2014年9月19日,徐某通过微信语音向原告承诺:如果工资到年底拿的话,年底拿两万给你还有三万多到明年全部给你徐某对该微信语音通信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虽然没有借条,但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的具体数额。原、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借款数额为33500元,可由双方提供的转账清单予以证实。通过双方的微信通信可知,鲁某向原告追要借款的过程中,徐某不但一直未对原告主张的52700元借款数额提出异议,且多次向原告许诺还款5万多元,并明确了还款期限,且实际归还了500元。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额为52700元。徐某仅还款500元,尚余52200元未还,应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责任。鲁某有权要求原告给付逾期利息。据此判决: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鲁某借款52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语音通话虽不属于《解释》列举的六种电子数据形式之一,但是其通过微信电子软件形成,既可以存储于手机之中,也可以通过微信、QQ等媒介在虚拟世界迅速传达,一旦形成便具有稳定性,符合电子数据的特征,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本案中,鲁某提供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清楚地表明徐某对鲁某主张的5万多元借款未予否认,并且明确了还款的期限,对这些通话内容徐某并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这些微信语音类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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