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邵阳知名律师网
-
EMAILtieqiaolawyer@163.com
-
CALL US
-
WEIXIN18907390038
如何确定合同违约金的合理数额?连带保证人在合同纠纷中的责任如何界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差异反映了哪些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分析本案对合同法律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和启示。
【案情简介】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及房瑞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2460元及违约金716356.47元,并由房瑞明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且有承诺函承认欠款。法院支持原告的货款请求,但认为违约金计算过高,调整为165738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开远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718198元,房瑞明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附法院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4474号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32659Y。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孟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永康,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3224097W。
法定代表人兰怡慧,执行董事。
被告房瑞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公司)与被告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远公司)、房瑞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开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孟开、王永康,被告房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开普公司诉称,原被告与2009年10月2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标的额856900元货物,并对货物交付时间、交货方式、货款的交付时间及方式进行了约定。2010年,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追加一部卡片设备,原告向被告供货的货款总额共计1161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迟迟未付清货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9月20日发承诺函,截止该日已向原告支付519740元,承诺欠599460元,并表示于2014年12月30日付清,但被告未履行其承诺。后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再次出具承诺函,表明于2015.9-2017.1年间支付三笔共计47000元,承诺尚欠552640元,并承诺于2018年底结清。若逾期,自2014年9月20日开始计息偿还全部本息。被告房瑞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直至目前仍未还款。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开远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52460元,及违约金716356.47元(以55246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17日),共计1268816.47元;2被告房瑞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被告房瑞明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货款552460元,违约金主张过高不予认可。私下同原告协商过,只还本金,因2017年本人及家人突发疾病,导致被告未按计划还款,现被告仍愿意分期归还本金。
被告开远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开远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开远公司向原告购买校园一卡通系统硬件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56900元,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开远公司)逾期提货、验收、终验、付款的,应向甲方(原告)支付该批货物金额10%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时,乙方应另按月息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原告提交的二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付款承诺函》,载明,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告开远公司尚欠原告552460元,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款18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款372460元。其中任一期逾期,贵公司均有权要求安装15%的年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算)立即偿还剩余全部款项本息。房瑞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事实有《货物买卖合同》一份,承诺函两份、银行汇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出具承诺函认可欠付货款552460元,对原告主张支付货款55246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过高,本院酌定按合同标的的30%计算违约金为165738元。对欠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718198元,被告房瑞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718198元。
二、被告房瑞明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9元,减半收取8110元,由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由被告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房瑞明负担4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安琪
【总结】
原告新开普电子公司与被告河南开远计算机有限公司及房瑞明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开远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718198元,被告房瑞明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湖南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热点: 邵阳律师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邵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邵阳律师协会 邵阳律师在线咨询 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 邵阳律师免费咨询 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排名前十 湘律知识网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最厉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最有名离婚律师 邵阳顶级交通事故律师
“ 山羊智能 ”十年专注助力律师线上营销、办公质量和效率,一心服务律师竟然常忘记毛遂自荐!
认识“ 山羊智能 ”才发现低成本网上营销、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秘密都在这里!